生物安全风险防控将有法可依
- 2020-11-05 08:3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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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
生物安全风险防控将有法可依(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山东青岛市城阳区野生动植物保护志愿者为小学生科普保护生物多样性理念。王海滨摄(人民视觉)
浙江嘉善县西塘镇传统食物创意园内的工作人员对食物进行生物安全检测。胡凌翔摄(人民视觉)
湖北保康县茶农采用生物防虫措施,在茶园内安放黄色黏虫板。赵声普摄(人民视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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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生物安全工作,把生物安全纳入国家安全体系,提出加快构建国家生物安全法律法规体系、制度保障体系。
10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经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21年4月15日起施行。
制定生物安全领域的基础性法律
近年来,非洲猪瘟等重大新发突发传染病及动植物疫情等传统生物威胁多发,生物技术误用谬用等非传统生物威胁凸显……生物技术在带给人类进步和益处的同时,也带来生物安全问题和威胁。
“根据党中央部署,适应我国生物安全面临的新形势、新问题、新任务,制定一部具有基础性、系统性、综合性和统领性的生物安全法十分必要、重要而紧迫。”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主任委员高虎城说。
全国人大代表连续多年提出生物安全立法议案,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和二次会议期间,共有214位全国人大代表提出7件有关生物安全立法的议案,要求加快生物安全立法进程,充分表达对依法维护国家生物安全、维护人民利益的呼声。
“生物安全涉及领域广、发展变化快,现有的相关法律法规往往只对单个具体的生物安全风险进行规范,比较零散和碎片化,有的效力层级较低,有的已经不能完全适应实践需要,有些领域还缺乏法律规范,需要制定一部生物安全领域的基础性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主任袁杰说,生物安全法系统梳理、全面规范各类生物安全风险,明确生物安全风险防控体制机制和基本制度,填补了生物安全领域基础性法律的空白,有利于完善生物安全法律体系。
2019年10月2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听取关于提请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草案)》议案的说明,其中指出,生物安全立法是提升国家生物安全能力建设的需要。当前,我国在生物技术研发、基础设施建设上相对落后,在技术、产品和标准上存在较大差距,生物安全原创技术少,优秀成果少。将国家生物安全能力建设纳入法律,以法律形式将鼓励自主创新的产业政策和科技政策固定下来,牢牢掌握核心关键生物技术,依法保障和推进我国生物技术的发展,提升防范风险和威胁的能力。
“生物安全法将保障人民生命健康作为立法宗旨,明确维护生物安全应当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在防范和应对各类生物安全风险时,始终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维护人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袁杰说。
完善了生物安全风险防控基本制度
翻开生物安全法,第一条开宗明义指明了立法的目的:“为了维护国家安全,防范和应对生物安全风险,保障人民生命健康,保护生物资源和生态环境,促进生物技术健康发展,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制定本法。”
防控重大新发突发传染病、动植物疫情;生物技术研究、开发与应用;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人类遗传资源与生物资源安全管理;防范外来物种入侵与保护生物多样性;应对微生物耐药;防范生物恐怖袭击与防御生物武器威胁;其他与生物安全相关的活动等8个方面的行为及其相关管理活动被纳入生物安全法规范和调整的范围。
“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加强生物基础科学研究人才和生物领域专业技术人才培养,推动生物基础科学学科建设和科学研究。”“国家加强重大新发突发传染病、动植物疫情等生物安全风险防控的物资储备。”……生物安全法设专章规定了生物安全能力建设。
高虎城介绍,生物安全能力建设主要体现为通过加大经费投入、基础设施建设、人才培养,鼓励和扶持自主研发创新、科技产业发展等途径对生物安全工作给予财政资金支持和政策扶持,促进和加强生物安全的能力建设。同时,还要求在体制、机制上提升我国的生物安全能力建设。
“生物安全法完善了生物安全风险防控基本制度。规定建立生物安全风险监测预警制度、风险调查评估制度、信息共享制度、信息发布制度、名录和清单制度、标准制度、生物安全审查制度、应急制度、调查溯源制度、国家准入制度和境外重大生物安全事件应对制度共11项基本制度,全链条构建生物安全风险防控的‘四梁八柱’。”袁杰说。
“违反本法规定,履行生物安全管理职责的工作人员在生物安全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
“违反本法规定,从事国家禁止的生物技术研究、开发与应用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科学技术、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技术资料和用于违法行为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处一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
生物安全法在法律责任部分规定了对国家公职人员不作为或者不依法作为行为的处罚规定,同时,针对前一时期发生的生物技术谬用等行为和事件,完善了相应的责任及处罚。
积极回应生物安全面临的新挑战
6月2日,生态环境部发布《2019中国生态环境状况公报》。公报显示,全国已发现660多种外来入侵物种。其中,71种对自然生态系统已造成或具有潜在威胁并被列入《中国外来入侵物种名单》。67个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外来入侵物种调查结果表明,215种外来入侵物种已入侵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为防范和应对外来物种入侵,保护生物多样性,生物安全法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加强对外来入侵物种的调查、监测、预警、控制、评估、清除以及生态修复等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引进、释放或者丢弃外来物种。违反本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引进外来物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没收引进的外来物种,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近年来,有关生物技术引发的伦理问题争议不断。对此,生物安全法明确,从事生物技术研究、开发与应用活动,应当符合伦理原则。从事生物医学新技术临床研究,应当通过伦理审查,并在具备相应条件的医疗机构内进行;进行人体临床研究操作的,应当由符合相应条件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执行。相关科研院校、医疗机构以及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将生物安全法律法规和生物安全知识纳入教育培训内容,加强学生、从业人员生物安全意识和伦理意识的培养。
生物安全领域总体上属于新兴领域,涉及范围广、发展变化快,有些领域已有法律法规进行调整,有些活动还缺乏法律规范。袁杰表示,对已有规定的,进行整合提炼完善,上升为基本制度,并做好衔接、形成合力。对暂时还没有规定的,目前能够看得准的,作出针对性规定,填补法律空白;对还需要继续探索的,作出原则性规定,为实践留有余地,也为制定修改有关法律法规预留接口。 (记者 徐 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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