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军军人保险法律制度体系初步形成

2019-08-16 09:3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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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得知自己今年退役可以拿到10多万元军人退役养老、医疗保险金时,中士张利军兴奋地说:“我入伍8年来,社会保险关系不仅没有中断,国家和军队还为我补助这期间的保险费,回到地方还可继续参保。”

      为适应国家社会保险制度改革形势,军队先后建立实施军人退役医疗保险、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和退役军人失业保险制度。在军人退役时,将社会保险关系和相应资金转移至地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继续参加所在地养老、医疗保险并享受相应待遇。

      据军委后勤保障部财务局负责人介绍,1998年8月1日,我军实施第一项保险制度——军人伤亡保险制度,标志着我军保险制度正式建立实施。此后,军人保险待遇水平不断提高,军队通过统一向保险公司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办法,建立军人伤亡附加保险制度;烈士和因公牺牲军人的保险金标准,由最初的几万元提高10余倍;对在航空、航天、潜水等高风险岗位工作的军人,以及在执行任务时伤亡的军人,军队则给予更多的附加保险金。

      随着军人保险制度机制日益健全,受益范围也不断扩大。根据军队文职人员制度改革要求,军队建立并调整完善文职人员参加社会保险政策。同时,为解决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基本生活保障和社会保险等问题,从2004年起,军队实行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保险制度,不仅每月发放基本生活补贴,还建立养老、医疗保险,并对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医疗保险个人缴费给予补助。

      2016年,军队调整扩大军人交通意外保险的保障范围,现役军人及其父母、配偶和未满18周岁子女,军队文职人员、军队正式职工和军队管理的离退休人员,乘坐民用交通工具时不需要再专门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旦发生交通意外事故造成死亡或残疾的,保险公司按照高于一般社会人员的标准给予一次性交通意外保险金。

      经过多年不懈努力,我军以2012年施行的《军人保险法》为统领、以10多个保险项目为主干,以社会保险为基础、以商业保险为补充的广覆盖、多层次、兜底线的军人保险法律制度体系初步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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